(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五)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六)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八)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十)寻衅滋事的行为。
(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具有的特征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故意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