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一)定义不同: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特征。
(三)享受权利不同:
所有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经营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处分。
(四)持有人不同:
所有权:只能属于本人
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属于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被继承。但是如果承包的是林地,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承包林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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