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换物业公司了,和原物业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物业也是作为中介来向房客承租的,只要房东无异议,则租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公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开的其中一种方式。
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方式,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确定。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时间,自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起,至停止该服务项目止。
(四)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公示时间,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八)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九)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以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业主及时知晓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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