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为了维护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以上人员组成清算组,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财产不被侵占。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人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以上就是关于破产清算组人员的条件。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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