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已经废止了吗
更新时间:2024-06-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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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针对拆迁许可证是否已经废止的问题进行解答,详细阐述了拆迁许可证废止的原因和背景,并解释了拆迁过程中必经的程序。还提供了关于拆迁证废止的对策,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一、
拆迁许可证已经废止了吗
是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许可证已经废止。
该条例在2018年颁布实施,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这意味着,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不再需要办理新的许可。
二、
拆迁过程的必经程序
在拆迁过程中,有以下必经程序:
1.提出拆迁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相关文件提交给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除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三、
拆迁证废止对策
1.虽然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废止,但并不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政府如果要为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被拆迁户谈判,如果双方谈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终裁决。
2.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前政府不得进行强拆。
3.如果开发商为商业利益需要拆迁,则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谈成以后再向政府申请相应的许可进行开发,开发商不得凭借任何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
4.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但自2018年起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原有的许可也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拆的依据。
如果你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咨询,同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为你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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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不是废止
1. 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拆迁前应由行政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没有该许可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2.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废止
1. 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拆迁前应由行政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没有该许可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2.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延期几年?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延期几年?
房屋土地证可以延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