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1-11-02 1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经济往来中,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在对当事人的经济或时间造成的损失都是比较大的。但是可撤销合同相对于无效合同而言违法性是比较弱的。那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
1、无效合同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

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通过上文所提到的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各包括哪些,首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说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被称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另一方是以欺诈和胁迫的行为逼迫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这份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更多的问题,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哪些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3) 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此外,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