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更新时间:2021-11-08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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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最关心的是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条款和合同是否无效,了解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也是极为重要的,那么你知道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二、

无效合同的种类

  对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其中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变更或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后无效且自始无效。另外,对于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几种情形,因为这几类合同具有目的、手段、方式方法等的不正当性和非法性,合同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第五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同订立的相关内容,主要介绍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两者在内容以及产生原因上有所不同,合同撤销是指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违约事项,无效则是合同订立时违反了相关法律,解答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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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3) 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此外,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具体表现在: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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