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国外的被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包括: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邮寄送达;
6.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如果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还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这些方式中,公告送达的效力最为特殊,一旦采取公告送达,即使没有见到受送达人,只要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同时,公告送达也是对受送达人的一种通知方式,告知其相关的诉讼信息。
公告送达的具体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
在这三个月期间,只要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诉讼行为。
同时,公告送达的方式也是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收到相关的诉讼信息,并有机会参与诉讼。
公告送达的期限是一个月还是三个月?如果你对公告送达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