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11-05 1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找代理人帮忙处理事务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但有时也会出现代理人超越代理范围处理事情的情形,此时就构成无权处理,那么你知道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别

  1、概念的区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

二、

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1、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2、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订无效时之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典》第503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一)承担责任的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之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典》第503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负责任”之规定。

  (三)责任内容

  无权代理人以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因为,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所为之订立合同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相对人的目的也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如果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所订合同并不当然对无权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人并非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资格。依选择责任的模式,虽给予相对人以选择范围,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但似缺乏法理上的依据,与代理制度的本义不相适合,故应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一)被代理人追认;

  (二)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三)表见代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不管是无权代理还是无权处分,这两者的民事行为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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