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上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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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通常都决定着征收补偿费用的高低,有时候有村委会的一些人员参与执行协议签订,那么村委会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村委会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村委会上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委会上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

  二、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授权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村委会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三、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如何有效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村委会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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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村里拆迁,签订拆迁协议,请问这个协议合法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是得县级人民政府吗?
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拆迁方案在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才能生效。拆迁补偿方案由人民政府拟定报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至少30日根据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予以修改。<br/>
签约拆迁补偿协议,15年前买了农民房,房产证已过户,拆迁办是和我签拆迁补偿协议还是和原卖主签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1. 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时,需考虑以下限制条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此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与房屋使用人订立协议。对于租赁房屋,拆迁人需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协议,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以及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等,拆迁人应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协议。 3.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包含以下关键内容:订立协议的主体、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及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以及需约定的其他事项。若实行房屋调换,还需明确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及交付时间等。此外,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对于居住房屋的期房调换,还应约定过渡期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按当地规定将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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