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正常宣判,被告不到庭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具体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出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1、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绊给被告发了传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
只有亲自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向法官和对方阐释自己的主张,才能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最公正的判决。被告绊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被告漠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被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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