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举证期限届满后就不能提出证据了吗?
更新时间:2017-03-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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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审时举证期限届满后就不能提出证据了吗?原则上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提出证据的,法院在审理时不予质证,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新的证据”的除外。具体的下文为您介绍。
原则上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提出证据的,法院在审理时不予质证,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新的证据”的除外。一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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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否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都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2. 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以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4. 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
此外,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查或交由有关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