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届满后是否允许变更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16-08-27 15:02:40
问题描述: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首次诉讼请求被告偿付违约金.且放弃了履行合同的诉讼权利,当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和辩论后,等待判决期间撤诉,而又以另行告诉为理由变更了诉讼请求,请问: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否可以随便行驶,是否可以违背我国法律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我国<证据规定>34条是否是虚设的法律条文?原告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一定地责任?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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