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并于4 月10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中规定,兰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城镇设置医疗机构的个人要取得《医疗执业证书》,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有所在城镇常住户籍和身份证;在乡镇申报设置医疗机构的个人也要取得《医师(士)合格证书》,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医士职称临床工作5年以上。该《条例》在科室设置上严格规定,除卫生部及国家事业单位经批准的专科病防治机构外,其他各医疗机构一律不允许开设产科进行违反计划生育的各项手术,不允许开设戒毒及性病门诊或变相进行诊疗活动。近3年内,凡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二级以上医疗技术事故或严重院内感染事故、受过降级(职)以上处分的个人
和通过各种手续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在职医务人员以及患传染病未愈的个人,均无资格申报。据悉,兰州市将依此《条例》严格审批新增卫生机构,并对现有机构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