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更新时间:2012-12-26 12: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综字[1999]176号卫生部: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难的函》(卫规财发[1999]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难的函》(卫规财发[1999]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9年10月27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360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执业医师资格注册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执业医师注册
怎么没人理我!!!
医师执业注册
当然属于刑事处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骑着电动汽车逆向行驶,我有责任吗?
报警,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遇到黑网贷,强制下款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这是黑网贷。私人转账给你,强制性下款的,属于涉黑团伙采用强制交易、砍头息、故意失联制造逾期假象等方式虚增债务数额,勒索钱财,属于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形式。
班长有权利留堂吗?
你好,需要协商一致
你好.现在是否有政策出台可以取消银行借贷的担保人?
银行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是共同连带承担还款责任的,担保人的责任就是保证还款能力,在未还清贷款前是不允许取消担保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