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纽先生等人因商务需要到厦门,委托嘉善某旅行社代购东方航空公司来回机票,原定11月5日上午10时45分的航班返回。10月30日,纽先生得到消息,11月5日10时45分的航班被取消,原定的机票可回当地旅行社原价退还,纽先生须在厦门重新购买其他班次的机票返回。据了解,纽先生原定的机票是五折价,每张520元,因重新购买机票的航班时间的差别,现在的票价是六折,再加上飞机大小不同所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同,纽先生等人需要多支付一笔费用。因已经购买了来回的机票,纽先生等人就没有多带现金,这样的方式无法让纽先生等人接受。
嘉善消协接到纽先生从厦门打来的投诉电话后,及时联系旅行社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多次协调。最后,旅行社为纽先生等人办理了电子客票,所有手续由旅行社通过电脑联网完成,纽先生等人只需凭身份证乘11月5日中午12时的航班返回。
相关链接:在发生航班取消、延误等情况下,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取消或者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消费者。在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