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常会在报道中看到XXX购物被怀疑偷东西,遭遇商家搜身。很多时候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都显得有点无助。虽然,搜身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是,自己清清白白的为什么要被搜身,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甚至会被男工作人员进行骚扰。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本文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情]
王某(女)到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和大意,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该店电予报警装置铃声大作。该超市保安人员立即将王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结账处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王某拉到办公室,结果造成群众围观。在该超市办公室,王某被强行搜身,并滞留了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超市工作人员不得不将王某放走。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
[评析]
本案中,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导致电子报警装置振响,在未从包中检查出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又不问清缘由,将王某带至办公室强行搜身。超市方面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侵权。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超市的行为使王某受到身心伤害,理应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超市对王某的相关损失必须赔偿。
那么,超市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建立起一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王某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出影响,赔偿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法也未对赔偿数额加以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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