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利用“地条钢”不属产品销售行为——福建省宁德市中院判决上

更新时间:2019-09-17 22: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裁判要旨地条钢虽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将其作为废钢铁回收处理的,不属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销售行为。案情上海市奉贤齐贤废品收购站(下称齐贤废品收购站)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核准收购单位资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
裁判要旨

“地条钢”虽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将其作为废钢铁回收处理的,不属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销售行为。

案情

  上海市奉贤齐贤废品收购站(下称齐贤废品收购站)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核准收购单位资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废品收购、废旧金属收购。2002年1月18日,齐贤废品收购站与陈某订立了承包协议,由陈某以齐贤废品收购站的名义与福建省寿宁县斜滩轧钢厂(下称斜滩轧钢厂)签约,约定将斜滩轧钢厂原有废钢坯800多吨折价出让给齐贤废品收购站回炉,以废钢计价每吨1088元。之后,齐贤废品收购站与张家港市丰盛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丰盛钢铁公司)签约,该批废钢坯由丰盛钢铁公司负责回收利用,每吨1170元。9月26日,该批废钢坯运经霞浦县时被查获。11月25日,福建省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霞浦工商局)作出扣留财物决定。扣留期间,霞浦工商局将该钢坯送往福建省中心检验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认定该批钢坯属于“地条钢”。2003年11月6日,霞浦工商局据此认定齐贤废品收购站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霞工商处字(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已查扣的853吨地条钢,并处罚款80万元。

  诉讼过程中,经福建省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证明:2002年8、9月期间,宁德市废钢坯回收公司收购价为880元/吨;炼钢厂回炉价为1000-1100元/吨;“地条钢”黑市成交价为1500-1600元/吨;合格钢材成交价为2270元/吨以上。另外,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金汇工商所分别批复承诺,该批废钢运抵后将派工作人员对其再生利用进行监督。

裁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的鉴定,该批被查扣的废钢坯是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地条钢”。依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规定,“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属于不合格的钢材。对于“地条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齐贤废品收购站虽系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其在未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监督,确保“地条钢”当作废品回炉之前,擅自收买“地条钢”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据此,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霞浦县工商局霞工商处(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齐贤废品收购站不服,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地条钢虽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如果确实是将其作为废钢铁加以回收和处理,不能视为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销售行为,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齐贤废品收购站虽然有收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的行为,但霞浦县工商局认定齐贤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是产品销售行为,证据不足,对该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04)霞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撤销霞浦县工商局作出的霞工商处(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受物权法保护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法律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地条钢”虽系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不是法定的违禁品,它还有物的效用。本案废钢坯虽不能当作钢材使用,但作为废品回收处理有利于能源再利用,应当鼓励。 [page]

  行政处罚意在制裁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用于建筑将极大威胁工程质量,应予制裁。但回收利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可避免其进入流通领域,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地条钢”确实当作废品回收利用,不进入产品流通领域时,仍受物权法保护,不能没收。

  二、回收利用“地条钢”是否产品销售行为

  从本案原告齐贤废品收购站与斜滩轧钢厂和丰盛钢铁公司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看,原告一直将该批废钢坯当作废品进行回收利用,并非正常流通领域的产品销售。依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该批废钢坯以废品价格收购,而不是“地条钢”的黑市成交价。而且,原告具备废旧金属收购的资质,其与丰盛钢铁公司所签订合同也明确系“为充分合理利用废旧物质资源”。原告所在地的相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也承诺对该批废钢坯的再生利用进行监督。依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非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属产品质量法调整。因此,该批“地条钢”未进入流通领域,也不以进入流通领域为目的,不能视为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销售行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807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判决书上“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可否作为另一相关案件的证据
这些法院列出的事实,虽然有误,但由于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没有多大影响,所以该当事人也没有在意,没有上诉,但现在这个“事实”对该当事人的另一起案件很不利,还有没有办法
中级法院在自己二审判决后又裁定“驳回申诉”,怎么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向上级法院,即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你向原审法院申诉,成功的几率为零。对方驳回申诉太正常。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行业领导者”,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要结合广告具体分析,只一句话是不可认定的
两辆电动车同向行驶,前面的电动车突然左转,如何划分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
我的房子破裂了。我们该怎么办?
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父母不让我读高中
可以尝试申请政府助学金或社会资助。此外,职业学校或技校也是不错的选择,它们提供技能培训,有助于就业。选择哪种方式,需考虑个人兴趣和职业规划。
销售假货处罚标准
销售假货处罚标准
消费维权案例
老师被据报道教育局的后果
老师被报道至教育局,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教育局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以及老师进行申诉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竞选村主任学历上有要求吗?
在不同情况下,竞选村主任的学历要求处理有所不同。若当地无明确要求,应重视实际能力与品行;若有要求但不符合,可提升能力或选择其他职位。涉及违法行为时,需及时咨询律
我卖了一个游戏号,在提现的时候被冻结了,永久冻结后会把我的个人隐私给买家
如果平台泄露隐私,可立即报警并联系律师。根据法律,平台应承担法律责任。选择处理方式时,考虑损失大小、证据充足度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维权途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