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起泡色素沉着 美容院被判赔1.3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9-10-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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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爱美的张嫂听说了E光美容仪有特殊功效,便交钱办卡成为了上海一家美容院的客户。不料,在进行第4次美容后,却发生了面部起泡等损伤。为此,她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日前,上海
爱美的张嫂听说了E光美容仪有特殊功效,便交钱办卡成为了上海一家美容院的客户。不料,在进行第4次美容后,却发生了面部起泡等损伤。为此,她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美容院赔偿医疗费3692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5月10日,张嫂化3480元购买了一张E光动力美肤修复仪护理卡,约定可做5次美容。在做了3次E光美容之后,张嫂于同年9月3日做了第4次,不料,却发现面部起泡等异样症状。后虽赴华山医院、第九人民医院进行了冰疗等治疗,但面部仍有明显的色素沉着痕迹。为此,张嫂多次向美容院索赔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等损失,却终因差距较大而不了了之。张嫂无奈之下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已支出的医疗费3692元,赔偿误工费3万元,给付交通费150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嫂称,由于美容院员工操作不当,致使面部皮肤大面积损伤。又由于美容院拒绝向鉴定部门提供做E光美容的机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美容院陈述,张嫂共进行了4次E光美容,前3次情况还是不错的,第4次做好后,张嫂也未表示有任何不适,而是非常满意地离开了。隔了几日后,才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美容院认为,美容行为与张嫂面部受损之间无因果关系,且鉴定部门并未要求提供E光美容的机器,机器与损害之间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请,但以予以适当补偿。

经查明,美容院的E光美容机刚购进,销售公司也派员对美容院员工进行了培训。对张嫂的美容,前3次是均是销售单位派技师操作的,第4次是美容院的员工操作。在法庭审理中,张嫂申请对面部损伤与美容院进行的美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中心决定作退卷处理然作出了情况说明,认为张嫂现有病史资料无法准确判断其面部色素沉着出现的具体时间,根据送检材料无法判断E光美容时仪器使用的具体参数。又因张嫂在出现面部色素沉着后已多次门诊对症治疗,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其面部色素沉着的性状。由此,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对此未得出明确结论,但根据张嫂美容前后的照片等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事实,即张嫂前三次E光美容时均是由销售单位的技师操作,做完后均未发生任何问题,第4次美容由美容院的美容师操作,时隔不久就因面部起泡。另外,美容院老板还曾陪同张嫂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综上,确认在美容院不能举证证明张嫂在第4次美容后因其他原因造成面部受损的情况下,美容院为张嫂进行第4次E光美容的行为与张嫂面部受损这一后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已具备了高度盖然性。美容院作为一家专业的美容机构,理应尽可能地采取妥善的方式为张嫂提供服务。现因其行为导致了张嫂遭受损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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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的失误导致面部毁容
你好,需要证明面部毁容是美容院造成的。
面部吸脂后面颊两侧凹陷面部下垂怎样可以让医院赔偿?
您好,关于在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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