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和刘女士起诉称,两人原定于2009年9月20日在被告酒店举办婚礼,并于2009年3月份缴纳了婚宴定金8000元。2009年9月7日下午,在婚礼还剩不到两周的时间里,该酒店突然告诉他们酒店电路故障无法承办婚礼。之后,范先生和刘女士主动找酒店沟通解决方案,酒店只是说尽量找其他酒店替代,但对他们提出若找不到替代酒店或产生差价如何解决的问题一直未做回复。之后,范先生和刘女士就此事曾三次找酒店要求提供解决方案,但酒店迟迟未做正面答复,此事直至9月20日还未解决,被告酒店也未找到其他酒店代替,致使范先生和刘女士未能如期举办婚礼,同时被告酒店也未返还定金。
范先生和刘女士认为,由于酒店根本违约造成他们未能如期举办婚礼,他们之前向婚庆公司缴纳的婚庆费、婚车租赁费以及筹办婚礼采购品花销等消费共计28000余元无法要回,并由此给他们及家属、特别是女方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因此,他们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公开书面道歉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000元,赔偿婚庆费、婚车租赁费、婚礼物品采购费共计28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