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初,翠屏区消委会接到市消委会转来的熊某投诉:某天然气公司在给用户进行天然气管道改造安装工程中,通知用户交天然气气表费,若不交,公司将停止供气。
翠屏区消委会展开调查,证实用户为消除天然气管道老化锈蚀安全隐患,于2008年10月20日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了天然气管道改造安装合同。管道改造涉及422户住户,按照一户一表规范安装,改造完毕后由天然气公司直接抄表到户。工程预算表中标明了天然气表费每户130元,表费由用户支出。
在掌握事实后,翠屏区消委会约见了天然气公司的负责人,指出该公司收取气表费的做法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天然气公司停止了收取气表费,并重新修改完善相关合同内容,严格依法经营,免费为422户住户更换了天然气气表,今后也不再收取该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