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消费者章先生一家前往市区新建北路某快餐店就餐。用餐期间,由于餐凳不是很牢固,导致章先生的孩子因为摇晃凳子后跌了一跤。当时店员不以为然,认为是小孩子自己不小心。但章先生认为,商家责任在先,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双方争执不下,随机消费者拨打了12315热线。
越城区消保委中兴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向双方进行了求证。在对事实还原无异议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首先,消费者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尽有照顾看管的义务,对一些危险性的行为需要作出及时的劝阻,避免在消费环境内出现不安全因素。而作为店家经营者,应该保障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根据《新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事件本身未造成较严重后果,工作人员要求双方都引以为戒。最终,双方友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