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消费者李先生称,2011年1月中旬,他在沈阳市某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该银行代销的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并宣称该款保险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当时既没有提醒他提前支取现金会有折价损失,也没有向他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导致其存入账户的20万元目前只能提取出14.6万元,损失巨大。
沈阳市消协通过调查了解到,该银行无法证明其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向消费者进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同时存在未向消费者送达合同基本条款和权益条款的问题。沈阳市消协指出,新《消法》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险合同,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20万元保费。
●点评:新《消法》专门设立相关法条,填补了《消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空白,为维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正因手握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条款的盾牌,李先生辛辛苦苦积攒的20万元才得以全额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