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

更新时间:2013-10-22 16: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责,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在拟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赋予环保部门相应执法手段,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积极稳妥推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责任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为消费者协会“定位”

  【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组织”,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消协定位问题更加突出,消协虽不是依靠改变定位表述就能实现长足发展,但是定位改变应是即将出台各项举措的第一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背景】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稿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稿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稿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稿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将惩罚性赔偿以“损失”而不是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是一种进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背景】草案二审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声音】“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二审稿虽然提到退还的是商品价款,但建议更加明确,加上“不包括运费”几个字。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维权修法只是一个开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1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备受关注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及制度安排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关注,是因为承载着期待。作为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培育百姓维权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相当作用,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但与此同时,不适应时代的变化,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乏力”等也日益引起各方注意。

  无论是消协组织性质变更也好,还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也罢,关于此次消法修正,社会各界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共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修改法律仅仅是一个开始。

  忧虑并非杞人忧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已近20年,消费者“维权难”现象依然十分突出。没有强有力的执行,纵有立法如林,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会成为空中楼阁。

  人们注意到,此次消法修正草案历经多次审议,结合多年来的执法经验,并关注网络时代消费市场的新变化、新形势,顺势而为值得肯定。但全新的市场变化也给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要求。当务之急是,以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相关部门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消协组织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援助;消费者依法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唯有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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