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 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
“三包规定”是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中调解、处理问题的主要参考文件,当前的“三包规定”主要有两类:
一是国家相关部门、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相关产品三包规定,此类共有七个制度,对我国境内的经营者均具有约束力;
二是各地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台的一些三包规定,类似于行业规定,数量不明,对经营者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如家具、皮鞋等三包规定。内容包括: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发布,带注释)
2、《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机械汽 [1997] 20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
5、《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
6、《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7、《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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