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终止程序及法律依据的

更新时间:2012-11-09 14: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XX置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咨询的关于外资企业终止(解散)程序及法律依据的相关问题,本顾问律师对此进行了相关查阅、研究,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XX置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咨询的关于外资企业终止(解散)程序及法律依据的相关问题,本顾问律师对此进行了相关查阅、研究,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公司的性质之法律界定

  根据贵公司的工商登记以及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贵公司系依照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X 国)XXXX株式会社投资的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性质。因此,贵公司咨询的关于公司终止(解散)的相关事项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进行调整。

  二、公司终止(解散)概述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依据。其特征有:(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3)公司终止一般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分配完毕后,公司方可最终消灭。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两种:一是破产;二是解散。

  贵公司咨询的公司终止的情形属于解散而非破产。

  因此,根据贵公司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营(凭资质经营,仅限于XXXXXX国际商务区XX项目,不属于返程投资)”的记载,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该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规定,以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期限届满”和该条第(六)款的规定:“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由此,贵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即XXXX株式会社可以自行决定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自愿解散;(二)强制解散;(三)司法解散。贵公司咨询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属于自愿解散。所谓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即公司解散与否,取决于股东(XXXX株式会社)的意志,与外在意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关。

  三、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得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离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以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另外,《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事务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由于我国法律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公司清算只能实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按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法定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贵公司咨询的公司终止(解散)的情形适用普通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依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所进行的清算,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仅实行一般监督。

  2、清算组的产生

  清算组即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组成人员。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组的职权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依此,在公司清算范围和期限内,清算组是清算中的公司的代表和执行机构,接管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为意思表示,对内执行各项清算义务,类似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董事会的地位。

  4、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开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即进入受限制的清算法人状态。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之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4)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提出合理的财产评估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分配财产

  公司的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依法按照清算方案来分配财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① 支付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③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⑤前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6)制作清算文件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这些文件材料,是整个清算工作的书面总结,是公司经过清算程序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据以申请注销登记的必要材料,只有持有效的清算报告才能申请公司注销报告。

  (7)报告确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律规定的这些确认机关是组成清算的法定机构,清算组由其组成,相关工作要经其确认,只有经过这些机构的确认,清算报告才能生效。

  (8)注销登记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公司清算组最后的一项工作。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②依照《公司法》法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决定的文件;③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④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章;⑥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⑦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组应当公告公司终止。

  四、清算期间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

  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视为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此时的公司仍为法人,但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它的业务活动范围仅限于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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