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的法律缺位

  最近有媒体报道,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平均下来,每天约超过1600人因劳累引发疾病离开这个世界。

热点专题 第48期
过劳死的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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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注意了:过劳死“只差5步”

  生活中,疲劳无处不在。工作过量导致的自律神经失调,忧愁烦恼造成的紧张,喜欢甜食、运动不足导致的提不起劲儿等。但你绝对想不到,这些“小事”和可怕的过劳死之间,只有5步距离。这5步中,疲劳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成慢性病,甚至猝死。

  第1步:打不起精神。这个阶段的人常觉得不如以往那么精神百倍。此时人体吸入的氧气量减少,血液中氧气浓度与血糖值下降。于是身体发出警戒,告诉你“我已经疲劳了”。要消除这种疲劳非常简单,每天深呼吸5次即可,能提高肺活量,增加脑供氧量,解除疲劳。吸气时,先使腹部膨胀,然后使胸部膨胀,达到极限后,屏气几秒钟,逐渐呼出气体。呼气时,先收缩胸部,再收缩腹部,尽量排出肺内气体。

  第2步:昏昏沉沉。这个阶段的人不但身上没劲儿,而且整个人都昏昏沉沉的,甚至还会莫名沮丧。此时人体血液中的氧气浓度与血糖值持续下降,导致肌肉或内脏组织陷入氧气与营养不足的困境。除了深呼吸外,每天还需做一些轻度体操,如打太极拳,让僵硬的部位获得伸展,恢复正常血流。此外,下班后最好泡个热水澡,坚持晨练,以恢复活力。

  第3步:浑身酸痛。这时的人会感觉体力透支,早上不愿起床,肩膀、背部、腰部等总是酸痛疲倦,皮肤暗沉,暴瘦或肥胖,焦躁易怒,有人还会拉肚子,体温低,睡觉磨牙。此时是抵御疾病上身的最后屏障,要注意保暖,每天睡够8小时,睡前不要剧烈运动,以提高睡眠质量。如果条件允许,最好休假一周。

  第4步:开始得病。除了身上疼痛外,还会有青春痘、口腔溃疡、牙周病、胃炎、便秘与食欲缺乏等症状,甚至还会轻度忧郁。这个阶段的人应及时到医院体检,解决已有的健康问题,并捕捉尚未“萌发”的疾病。每天都要有充足的睡眠、运动,至少坚持1周以上,让身体恢复原有的步调。

  第5步:癌症潜伏。如果不重视疲劳的前4个阶段,任由其发展,40岁后大病就会不时缠身,颈椎病、胃病、冠心病等都可能找上门,甚至癌症也会悄悄侵袭你。一旦踏入这个阶段,轻者需要几个月,重者需要几年的休养生息才能恢复。休息与运动是消除疲劳的关键。休息时要采取与工作时相反的姿势,例如工作时多半站着的人,休息时就要坐或卧;老是伏案工作的人,休息时一定要站起来,手臂举高,借此松弛肩膀肌肉。》》》更多

“过劳死”目前没有法律定义

  “过劳死”是一个通俗的称法。如果把它上升为法律术语,该怎样定义? 构成“过劳死”一般都包括以下一些因素: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劳动,任意加班加点或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存在长期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形;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更多

“过劳死”维权程度有限

  目前还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依照现有规定,能得到哪些救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把一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过劳死案例,纳入到工伤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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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的法律缺位

“过劳死”有赔偿吗?

过劳死难以界定死亡原因 “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的保险产品销售。”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劳死往往是猝死,很多平时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可能突发非暴力死亡。由于猝死的死亡原因必定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但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产品会对此进行赔付。另一家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猝死或过劳死的险种,一般该类死亡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再向公司理赔。》》更多

过劳死” 法律规定何时不再缺位

杭州37岁的快递员邱师傅,近日在送货路上猝死。据说,他平时身体一直不错,但“工作很累”,几乎每天都是早上6点半出门,晚上八九点回家。快递员长时间操劳以及猝死,并非新闻,多年来屡有报道,但这名壮年快递员生命的消逝,还是引起各方注目,既有对逝者的同情,也有对快递员猝死背后快递行业管理失范的反思。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相对于网民一边倒地认为邱师傅系“过劳死”,媒体在报道时很少提到“过劳死”。出现这一现象恐非偶然,而是暴露出有关领域的一大尴尬:“过劳死”仅为一个俗称,既无医学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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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的一些法律思考

  “过劳死”一个新鲜而又深带残忍的词伴随着普华永道25岁的年轻女硕士的死亡出现在我面前,它的出现代表了又一个生命离我们远去。诚然在现今繁忙的城市生活中,大多数的人都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加班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虽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加班可以得到加班费等补偿,但是这仅仅是对劳动者在经济上进行了补偿,而身体健康方面呢?

 

  巨大生活压力下的过度疲劳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而《工伤保险条例》却对“过劳死”无明确的法律界定,现今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均不主张“过劳死”属于工亡。女硕士潘洁因急性脑膜炎病发经抢救后去世了,做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精英她在生前一直面临着加班等过度劳累的事实,透过她的朋友及微波可以发现她常常抱怨工作太多太累,经常夜里二、三点还未睡觉,虽然普华永道极力否认加班,但这些否认掩盖不了潘洁过度疲劳致死的事实,然而依照现今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潘洁因在48小时后死亡,依法不属于工亡。

  本人做为一个职业的法律人,在从朋友处了解到潘洁过劳死的相关情况后,很遗憾的告诉了朋友:她这种情况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亡。朋友很诧异的问:“难道她为公司做了那么多事情,将生命都奉献给了单位,得到的竟然是这么一个结果?”,我只能无奈的回答:“是啊,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我想既然连我朋友这种完全不懂法律的人都觉得法律规定不妥当,说明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有必要就“过劳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本人认为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亡范畴中来,给予劳动者身体健康以充分的保护,这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休息权的目的。至于立法技术层面上可以将“过劳死”定义为:因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持续性的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后仍长时间的从事劳动,引起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诱发其他严重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亡。而其归责原则可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发生“过劳死”后推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当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持续性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仍在劳动的情况”与“死亡的事实”间没有因果关系时可免责。而赔偿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持续性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仍在劳动的事实。…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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