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是个啥?
第59期收容教育的“前世今生”
所谓收容教育,是指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一种强制措施。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卖淫嫖娼现象迅速蔓。为查禁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随后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据此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是六个月至两年。
至今,该办法仍未被明确废止,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有116个收容教育所,其中26个省市自治区设有至少一个收容教育所;安徽、江西、宁夏、青海、西藏等五个省自治区则没有收容教育所,并且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不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如江西、安徽、西藏自治区。而在继续执行收容教育的地区中,各地执行标准也并不统一,京津浙执行严格。据统计,北京均为6个月;浙江、黑龙江一般为6个月到一年;天津地区,情节较轻的为6个月,具有结伙等从重情节为8个月,多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为10个月。
收容教育的“胞兄胞弟”
收容教育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是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对卖淫嫖娼人员人身自由的予以限制甚至剥夺。而类似的对行为人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甚至剥夺的制度还有很多,最为典型的是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及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
目前还存在收容教养、强制精神病治疗、强制戒毒、监视居住、强制进行所谓法制教育等诸多其他强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缺少严格的法治思维的制约和规范,这些制度都难免沦为已废除的劳教制度的“小伙伴”,即“小劳教”。
收容教育的留与废
收容教育制度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存在并且发生效力,但是从法律效阶上讲,该办法仅仅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应当劣后于宪法、基本法以及一般性法律,不得与效力位阶在上的法律相冲突。
《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一样,均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种处罚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基本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一般性法律进行规定。
另一方面,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一般性法律的形式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而收容教育制度并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应当予以废止。
专家结语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按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办法与立法法相冲突,应当予以废除。而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收容教育亦应该同时废止,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责任编辑:游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