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因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赔偿责任纠纷是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争议,赔偿金额纠纷是确定负赔偿责任者应赔偿多少金额而产生的争议。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例如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公民因他人排污致使健康受到损害要求污染者赔偿损失而产生的争议等。发生环境纠纷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查、处理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的问题日趋突出,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社会安定和水污染的治理。跨行政区域大到一个流域,涉及几个省,小到一个水库,一两个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主要有:饮用水源的污染纠纷、养殖渔业方面的污染纠纷、农业方面的污水灌溉引起的纠纷。
由于水污染纠纷的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加之又关系人体健康,这些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采取协商、协调解决的办法。具体地说,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水污染涉及的行政区的人民政府,一般为江河、湖泊、水库等的上、下游、左右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政府。不同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在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时,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当事人各方依法自觉自愿地达成协议;如难以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有关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在协商或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时,应当遵循有利水环境保护,有利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有义务的一方应责成其履行义务;对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