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1-1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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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的特点包括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复杂性等。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产生纠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三年。
一、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人们任何差别影响,一律受害;不受地区、国界限制,到处为害;
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 ,长期潜伏 ,“慢性杀人”,一旦暴发,则往往不可收拾;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地连续不断地影响 、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有些污染源虽已拆除,但污染物及其毒害仍长期不能消除,有的甚至于根本不能消除;
4.复杂性。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且一旦释出,经过物理 、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又发生代谢、转化、分解、聚集,形成新的污染物,令人防不胜防;
5.代价高。一方面,污染使受害者付出健康甚至于生命的高昂代价。若危害多人或群体,则代价更高;另一方面,为治理污染也必须付出巨额的资财,有的比起预防费用常高出许多倍,而且常常事倍功半,不易收效。
二、
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找法网提醒您,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
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
找法网提醒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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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什么样的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
1、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
2、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
3、损害结果是日积月累产生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
1、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
2、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
3、损害结果是日积月累产生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既遂的,我国人民法院会对其按照《刑法》中的以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br/>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br/>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