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手术主刀无资质 产妇被切除子宫索赔偿

更新时间:2019-05-2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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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卫生院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等医疗损害赔偿款4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40000元赔偿款给付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协调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卫生院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等医疗损害赔偿款4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40000元赔偿款给付义务。

  2008年3月29日,原告吴某因怀孕39周待产入住被告处,原告要求剖宫产,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对原告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原告因子宫收缩乏力等原因出现大出血情况,需要立即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在征得原告丈夫同意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子宫次全切手术。

  原告出院后经了解得知,给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生”无医师职业证书。原告遂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双方协商解决未果。2009年1月10日,原告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对子宫次全切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09年2月27日,原告吴某及其子女李某、李某某以给原告吴某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生”没有医师资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1904.13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某卫生院送达了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了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申请。2009年4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医疗鉴定所需的病历材料、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资质材料等进行质证。被告某卫生院在质证结束后接受了承办法官另行安排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建议。三天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被告给付原告四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被告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即时履行了给付全部赔偿款的义务,一起医患纠纷就此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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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被切除子宫且婴儿死亡,医院是否负全责?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医院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具体标准为: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子宫切除手术伤到了膀胱,医院赔付多少
在手术后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导致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医院生产医生表示,产妇有难产迹象的产妇不同意剖宫产医生对产后
发生医疗事故致使患者死亡,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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