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伤认定,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9-06-1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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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刘某自2001年11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12月24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机械的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肢严重受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申报工伤,2004
原告刘某自2001 年11 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为期1 年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各项
社会保险。2002 年12 月24 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机械的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肢严重受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申报工伤,2004年7 月刘某右肢所受损伤经该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受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六级的结论。原告在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医药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17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对自己的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予
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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