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可以对相关网页、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经公证机关对相关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
2、其次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委托他人起诉的,要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犯客体是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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