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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未保守商业秘密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汤佳杰  更新时间 : 2021-03-03  浏览量:668


一、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1、商业秘密的特性有三点。其一、该秘密不被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二、该秘密具有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效益或竞争优势。其三、秘密持有人尽到合理保密措施,譬如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禁止员工携带电子设备进工作区域;对于能够接触商业秘密员工提出保密要求,禁止或限制访问、使用、储存、复制秘密等。
二、常见的商业秘密常见体现形式。
   商业秘密的体现形式有很多种,生产工艺、专利技术、研发成果、供销渠道、客户名单、销售价格等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三、构成侵犯秘密罪的审查要素。
    1、该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该秘密,可以通过对现有专利、文献、宣传资料进行检索并作出司法鉴定;2、秘密持有人在秘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研发,该秘密具有现实的价值型和竞争优势,他人在未投入研发的前提下,无法生产处同类可竞争性产品;3、秘密持有人是否尽到秘密保护措施,有无支付保密费用;4、秘密的获得手段是否正当,是否经过秘密持有人同意使用;5、是否给秘密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秘密持有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致使秘密持有人破产,应予以立案处理。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公司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公司核心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在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研发,开发出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后,对于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的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到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有些高管离职后,其了解并掌握公司产品的生产技术,掌握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信息,其完全可以另起炉灶,设立公司,开展与前任公司同类产品竞争义务,这无疑会对前任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于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给离任员工画出了一条红线,一旦违规越线造成重大影响,则面临法律制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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