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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并审理裁判观点汇总(1)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0-09-29  浏览量:728

1.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合并审理两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分别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两地法院应依法通过协商或报请指定管辖等法定程序,使得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以避免产生冲突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其中一个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且受案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由受案法院进行审理。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诉的合并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合并后诉讼标的额应以原告在各项法律关系中提出的请求额累加计算,并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诉的主体合并主要表现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相同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




3.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案例要旨


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第一,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第二,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合并问题中,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4.借款人相同、但担保人不同的多份借款合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不应为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下,应根据每个借款合同分别起诉,各自分开审理




5.担保主体和担保方式不同,不可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案例君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6.案涉侵权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被控侵权人在其厂内建水厂构成侵权为由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而被控侵权人在建厂施工时将土堆放在行为人厂内的生产区,造成妨碍及损失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此两者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具备法定合并审理的条件,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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