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且能够确定加班的时间总长。《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劳动者打加班费官司,相对于索要工资、补偿金等其他劳动纠纷,举证责任更多分配给了劳动者,这也就给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考勤表并不能完全反应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因为并不能排除下班后部分劳动者仍然留在单位做工作之外的事情。但是,如果公司对加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考勤表往往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加班的程序,比如需要经过员工申请、领导审批手续等,且该规定的制定合法有效并经劳动者确认,则劳动者仅凭考勤表是很难正常存在加班事实的。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考勤表如果没有公司盖章或者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话,公司很可能不承认考勤表的真实性,那样也会导致劳动者十分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