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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后,被冒用者该怎么办?

作者:吴中  更新时间 : 2024-05-07  浏览量:39

根据法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法制节目或实际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婚姻登记有误的情况,比如某人突然发现自己在民政部门的系统中有登记和他人结婚的记录,但自己根本不认识登记的另一方,这明显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了,这种情况下被冒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国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自主权,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者而言,其所登记婚姻的缔结不是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也未实际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将这种情况作为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审理,多会裁定驳回起诉。基于这种情况,被冒用者该怎么维权呢?

被冒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存在婚姻关系和进行结婚登记是两个概念,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民政部门在人证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仅未尽到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而且还侵犯了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婚姻自由权,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法院可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同时责令民政部门采取删除婚姻登记错误信息等补救措施。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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