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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工伤

作者:王俊颖  更新时间 : 2024-04-17  浏览量:39

这是一个倒霉的故事,一员工上班期间私自外出,没曾想途中遭遇了车祸,还受了伤,这能算工伤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1日,李辉(化名)入职家美互联网公司(化名)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售后服务,约定劳动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作时间为8:00-17:00。


2022年1月10日(周一)上午9点30分左右,李辉因私事私自外出,在其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单位门口的红路灯时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辉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3月29日,李辉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李辉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李辉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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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李辉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细化,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日是否有领导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领导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本案中,李辉的工作时间是8:00-17:00。而外出原因并非工作安排而是因私外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所以当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李辉的情形不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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