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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作者:程煜  更新时间 : 2023-08-17  浏览量:169

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普劳人仲(2022)办字第4198号

申请人DC 男 1997年12月6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HBHACGJJ大道X

委托代理人    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代表人  L 上海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DC与被申请人上海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工伤 ,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 '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3月25日入职,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一 职。2021年6月29日发生事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九级,双方劳动 关系于2022年5月29日解除,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作期间社 会保险,故诉至本会。现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62028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3.支付 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0元。

本会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送 达后,被申请人缺席本会正式庭审,其亦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意见。

本会经查,申请人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被申请人未为其 办理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发生事故,2021年102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 伤。2022年3月9日上海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因 工致残程度九级,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停工留薪期满,申请人 认为申被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当日解除。

本会庭审中,申请人向本会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认定工伤决定书,4.劳鉴(普)字2112-0003号初次(复查)鉴 定结论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入职,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一 职,根据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为15000元,由基本工资5000 元、绩效工资9000元、交通补助500元及餐费补贴500元组成。 2021年6月29日发生事故,申请人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15000元, 申请人在职期间发生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被申请人 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10338元的 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要 求被申请人按照15000元的标准支付11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申请人未到庭就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及举证的证据出具书面 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本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己方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举证不足的,则应 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宜。被 申请人未到庭,则本会釆信申请人认为申被双方劳动关系于申请人 2022年5月29日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解除。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 申请人至今未能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 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 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及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的请求,并无不妥,本会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 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故 核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 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0元的请求,并无不妥,本会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D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的;

被申请人上海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DC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

被申请人上海J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DC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停 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165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洁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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