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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纠纷

作者:张耀武  更新时间 : 2022-06-08  浏览量:33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来某飞作为甲方,与被告常某签订了标的额56万元的酒店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后被告常某未按时完工,原告将被告和我代理的当事人管某福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未按时完成施工的违约金,和原告迟延开业带来的直接损失等各项费用。


我接受被告管某福的委托后,认真查看了双方的装修合同和相关证据,发现管某福虽然确实在装修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在签名后均备注有“代”字,表明自己系代被告一常某签订的合同,并且时候常某在合同上补签了签名,可视为对管某代替常某代签合同的认可,并非我方当事人与原告签订,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判断我方当事人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之后搜集到的两份补充协议的证据也确实对该项事实进行了佐证。


法院审理后也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我方当事人管某福只是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牵线搭桥之人,经手的装修款也都一分不少的转给原告,故最后判令我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


二、律师点评


市场经济发展迅速,难免会在社会交往中出现各种因为交情出现纠纷,帮别人签合同更是要慎之又慎,不要什么也不看就签了字。

三、律师建议


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固然重要,事后在双方发生纠纷,及时请专业人士进行专业把控,同等重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字不要随便签,适时学点法律常识,避免无故吃官司。



以上内容由张耀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耀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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