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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案例分析

作者:欧阳春  更新时间 : 2022-01-06  浏览量:1478

一、案情简介(来源真实办理的案件,均为化名)

李四与刘美双方于2014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于2010年生育的婚生子李四一,于2012年生育的婚生子李四二,离婚后随女方(刘美)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李四)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贰仟元整(3000.00元)……”

双方离婚后至2018年初,双方为了孩子还继续生活在一起,从2018年至今,刘美同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与李四分居生活,双方共同居住期间于2016年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补充约定:“甲乙双方离婚前生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李四一,二儿子李四二,共同生活时由双方共同监护抚养。如共同生活依然矛盾重重,最终分离,李四一抚养权归甲方(刘美),李四二抚养权归乙方(李四)。”

该协议签订后,因刘美认为李四未按约履行,所以将该协议的两份原件均撕毁,李四则因刘美未履行《离婚补充协议书》中将婚生子李四二交由其抚养的义务,于2020年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因李四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整个案件看,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2、本案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3、如何认定李四二本人的意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主要看《离婚补充协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在实践中主要的变更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签订完《离婚补充协议》后,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双方自愿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义务;另一种是向法院申请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对于本案来说,该《离婚补充协议》既没有进行公证,又不符合法定可以变更的条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且该协议还没有原件可供核对,在刘美不认可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的前提下,该《离婚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对于前两种情况,李四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本案中李四无法对刘美具有以上情形进行举证,提出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自身的主张,则会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由于本案中,婚生子李四二已经年满八周岁,所以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对该案件审理有重大的影响,作为李四,可以在征求婚生子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其与刘美带李四二去法院做笔录的方式,挖掘孩子的内心真实想法,如孩子明确表达愿意随其中一方生活,这一方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应遵从孩子的意愿,但若孩子无法明确表达自身的意愿,则还是要考虑其它法定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三、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裁判理由:李四与刘美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已作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之后虽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变更;在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双方于2018年彻底分开后,婚生子李四二一直与刘美生活在一起。原告李四虽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但并无证据证明刘美存在不适宜抚养李四二的法定情形,故驳回李四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驳回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李四与刘美于2014 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四一、李四二均由刘美抚养。李四请求变更李四二由其抚养。首先,双方当事人于2016 年虽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李四二抚养权归黄焱,但2018年李四与刘美分开居住后,李四二仍一直与刘美、李四一共同生活。其次,李四二已年满八周岁,一审调查时述称爸爸妈妈对其一样好,愿意与爸爸妈妈共同生活,无法单独选择任何一方,表达了未成年人对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意愿。现李四已再婚再育,李四二由刘美抚养不仅能有妈妈的呵护,还有哥哥的陪伴。基于以上情形,李四二由刘美抚养能保持李四二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李四二的健康成长。另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刘美存在不适宜抚养李四二的法定情形。因此,李四请求变更李四二由其抚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办案心得

通过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宗旨为: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尽量保持其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故,在实践过程中,想要变更抚养关系并非易事。

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该询问当事人是否和对方对抚养权的变更进行过有效约定(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是否对该协议进行公证或是向法院起诉变更),如果双方没有对抚养权变更进行过约定,是否能提供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患有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情形),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以证人证言为形式;最后询问孩子的年龄(孩子是否达到八周岁)及意愿(是否能明确选择和当事人共同生活)。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一点为,不能把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仅仅放在孩子的想法上。

处理此类纠纷不仅仅要关注法律问题,更应该关注子女的心理问题,特别是遇到抚养权的争取比较激烈的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做当事人和对方沟通的桥梁,尽量不让大人们的冲突影响到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特别是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为了确定其想法,可能存在去法院做笔录的情况,一定要和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充分的听取孩子的想法,认真询问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不愿意去法院做笔录,也应该尊重孩子的想法,尽量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的人不应是冰冷的人,而应是充满着人情味的人,特别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类型案件,需要更多的耐心和同理心,不应该只抱着单单处理好一个案子的心态去进行,而应该尽全力的化解矛盾,挽救一段感情或是让双方的感情得到合理方式的结束,最主要的是,尽量避免让孩子在此过程中受到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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