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称:2009年12月1日入职公司,离职前月薪5200元,2013年12月16日离职,离职原因是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工资标准。
魏某举证: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降低原告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举证: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降低原告的工资,原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00元(5200元/月×4.5个月)。
律师点评:
劳动者以公司降低工资标准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可以明显的看出工资降低的情况或者公司相关的降薪通知。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公司提出降低工资的时候,不要急于起诉,等工资实际降低了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