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少龙律师亲办案例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时效问题研究
来源:邱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量:109

深圳地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基本案情

陆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深圳某商业有限公司,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31日陆某离职。2015年10月29日陆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本律师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并仔细查看案件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在公司确实未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条件下,寻找到案件突破口,即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下手,减少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的金额,从而减少公司方的损失。后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本律师观点被采纳,仲裁委仅支持了陆某的部分双倍工资请求,大部分被驳回。


邱少龙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案件。

一、深圳地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

在实务操作中,深圳地区在计算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计算基数的一种,即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个税-扣社保公积金-其他代扣代缴。可见,劳动者应发工资金额是大于实发工资金额的,因此,以应发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更有利于劳动者。

一般什么情况下会采用应发工资?而又是什么情况下采用实发工资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根据多年劳动案件实务经验,本律师总结出以下规律,仅供参考。

1、若劳动者的工资为固定工资,比如一个月1万或者15,则仲裁委或法院一般会直接按照劳动者的固定工资标准即应发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因为方便统计和计算。

2、若劳动者的工资不固定,包含加班费或者提成等,则仲裁委或法院一般会按照劳动者银行流水或者工资条记载的实发金额即实发工资进行计算。

在此,本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不妨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以求利益最大化。劳动者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缴纳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应发工资金额。

二、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可见,有双倍工资的期限是入职第2个月到第12个月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第2个月到第12个月,最多11个月。但不代表劳动者就一定可以拿到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劳动仲裁有仲裁时效,即一年时效,若超过一年未主张双倍工资,则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在此,本律师给出一个简单的计算方式,方便实用,只需要取两个时间节点,就可以计算出未过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期间。第一个时间节点是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为申请仲裁的日期)往前倒推一年所得出的日期,比如2018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则倒推一年所得出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第二个时间节点是劳动者有双倍工资的最后一天,比如劳动者2017年8月10日入职,在职超过一年,则劳动者有双倍工资的最后一天为2018年8月9日(若劳动者入职未超过一年,则有双倍工资的最后一天为离职当天);第一个时间节点到第二个时间节点之间的期间,就是未过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期间,即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该期间未过仲裁时效,所以可以得到支持。

回归本案,陆某在职期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所以有双倍工资的最后一天为2015年5月31日,而陆某2015年10月29日才主张双倍工资,故往前倒推一年所得出的日期是2014年10月30日,所以陆某未过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期间是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与仲裁裁决一致。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若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但是需要在仲裁时效内主张,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故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由邱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邱少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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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邱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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