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7-21 17:49:39
在租房后为了住的更满意,承租人通常会将房屋装修成自己喜欢的风格,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原本装修的东西归谁就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了,承租人通常会想自己花钱装修的东西在不租的时候带走也没什么不对的。其实不然。
在租房的过程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东同意,会影响到装修物品的归属。
一、未经过房东同意而装修
没有经过同意进行装修实际上构成违约,不仅不能要求房东承担装修的费用,相反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二、经过同意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过房东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装修后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来确定归谁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即没有和房屋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窗帘、吊灯等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
需注意,在拆除的过程中要避免给房屋造成毁损,不然应当恢复原状还有赔偿损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纸等。因是经过同意才进行装修的,所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确定。
1、房东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附合装修物的残值。
2、承租人过错而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赔偿,但房东同意利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3、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物的残值按过错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残值按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
最后,如果是进行大型的装修,建议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时装修物的归属问题,在解除合同时无法就装饰物的归属协商,而装饰物价值又较大的,可以找个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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