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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会被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找法网原创 2017-01-06 15:53:31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因此,有些人在国际贸易中会就会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其实,在实际中,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通常会有下面几种风险:

  1、不依合同开证。进口商如果不依照合同开证,就会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进口商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故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等,出口商因此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需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等,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因为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

  6、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7、伪造保兑。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8、另行指示。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非证交易。规定必须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等,这些其实已经不是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根本没有保障可言。

  不过,在实际中,有下面几种情形的,就会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1、基础交易各方串通提交假单据,合谋欺诈银行;

  2、受益人制造或利用假单证进行欺诈;

  3、受益人没有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基本没有价值。

  最后,如果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信用证欺诈的,损失较大的,建议最好及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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