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更新时间:2021-05-06 17: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有些人务工的时候会没有签订合同,在后期会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但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事实上确实有为用人单位工作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会吃亏。那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三、相关特征

  (一)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二)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三)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四)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是没有签订合同是可以按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的工牌等多种工作的记录来当作证明。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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