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3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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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财社[2001]14号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本市全日制普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
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财社[2001]14号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3月1日起机关、
事业单位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知如下: 本市全日制普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财社[2001]14号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将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属于原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不属于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改革范围,其医疗费补贴标准等暂维持原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季核拨给市医保局,再由市医保局拨至市教委。市教委按年度向市医保局结算,市医保局按年度向市财政局结算。
中央驻沪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办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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