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享有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19-02-2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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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人员为由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支付了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判,理由是武女士尚处于试用期间,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网络公司的请求,并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通知单上虽然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据法官介绍,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应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未按时支付,还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官还介绍,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书或其它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如企业仅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则该工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工资,则转正后工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无效。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工资,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数字的,试用期工资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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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离职多长时间是由用人单位规定的吗?
关于在试用期离职的具体规定: 1. 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若用人单位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若劳动者离职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厂试用期为两个月
员工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法律规定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试用期内离职规定,详细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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