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法律咨询:
您好,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规定?
找法网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工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条 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具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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