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后有困难可申请哺乳假

更新时间:2014-09-2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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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某企业职工李女士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她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查明情况后,经研究,最终批准了李女士的申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

  上海某企业职工李女士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她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查明情况后,经研究,最终批准了李女士的申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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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困难向单位申请六个半月哺乳假,怎么办
可以有权不批,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事假处理。
请问哺乳假申请,对吗
你好,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请哺乳假
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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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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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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